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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促销活动中的“虚构原价”行为?

发布时间:2020/3/31 17:13:52  阅读:


不少商家在节假日、“双十二”“双十二”等商品促销期间,用各种津贴、优惠券、满减、析扣等大幅度优惠,吸引费者下单。有些商品确实比平时价格便宜很多,买到就是赚到!也有些商品,打折期间居然比平时价格还贵,因为商家把原价虚假标高了!这招让不少经验丰富的“剁手党们”也招架不住,直呼上当受骗!

近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就查处了一例超市虚构商品原价进行促销的案件,并对超市罚款2万元。9月底,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大型超市价格情况进行检查。该超市于9月18日至9月27日期间对部分商品实行促销活动。执法人员在现场从参与本次促销活动商品中随机抽检的标价签中发现,抽检四种商品(500ml*9“乐冠”啤酒、180g“爱尚”咪咪虾味、2.5L老法加饭酒、1kg“枣树园”新疆大枣)标示的“原价”分别为10.90元/提、4.9元/袋、9.80元/袋、13.80元/袋。而从该超市商品销售日报表上检查发现,上述四种商品促销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价格分别为8.90元/提、4.80元/袋、6.99元/袋、13.60元/袋。也就是说,超市把上述四种促销商品标注的“原价”提高了,让消费者误以为折扣幅度大。

虽然该超市在本次促销活动中尚未产生多收价款,但其虚构商品原价,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指的虚构原价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超市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似案例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公告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德区一家企业经营的天猫旗舰店因没按规定在促销期间如实标注原价,涉嫌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处以警告并罚款5000元。

根据群众举报,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依法于2016年5月25日至2018年9月10日,对顺德千格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九道湾电器旗舰店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价格行为进行了全面检查。

经查实,2016年5月期间,该公司经营的上述店铺在销售一款电磁炉过程中,商品主图标示了“原价¥328特惠价¥78”等价格信息。其中,标识的原价“¥328”虽有相关厂家建议零售价依据,但不是本店铺促销期前七日内有交易记录的最心或交价格或促销期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以上价格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虛构原

”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按照相关

规定,该公司被处以警告,并被罚款5000元。

 

相关法律条文

1、《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 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 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2、《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七 条第(一)项规定:“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 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 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 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 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 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3、《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 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 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

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 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4、《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 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执行。”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 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 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拒绝提供价 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 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警示:

对于这些处罚,目的在于提醒和告诫经营者严格守法经营,加强价格自律,恪守商业准则。同时,也鼓励和支持经营者依法开展商业促销活动,通过各种真实的价格优惠举措,回馈社会,让利于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透明、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在此,消费者在购物时要进行多方比价,远离“套路”。如果发现经营者存在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价格欺诈行为时要及时保留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