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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9/1 10:01:01  阅读:

前言: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托运人的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货物的赔偿额如何确定,承运人是否有免责情形,是确定承运人货损赔偿责任的关键。本文对货运合同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梳理了相关法律、案例,供参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案例

1、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到货物的价值、受损货物的数量和托运人因运输合同不能履行多支出的费用等因素——王发坤诉孟宪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例要旨: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车辆事故造成货物损失,其应当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到货物的价值、受损货物的数量和托运人因运输合同不能履行多支出的费用等因素。

案号:(2002)桓民初字第572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1、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内蒙古万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安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例要旨:承运人未在约定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致所托运的货物丢失,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案号:(2005)二中民终字第0076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承运人运输瑕疵行为造成货物毁损的,损失赔偿范围不限于货物本身,还包括货损外的其它实际损失——无锡泰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安吉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例要旨:承运人瑕疵运输行为直接导致了托运人无法按约向客户交付货物,进而客观上产生了向客户赔偿违约金的损失,这是承运人应当预见到的。同时,因承运人的瑕疵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托运人货物采购资金占用和回笼的延误,由此而产生的实际存在的银行利息损失,承运人亦应赔偿。上述损失均与承运人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并无其他因素的介入,且上述损失均客观存在,故其应属赔偿范围之内。

案号:(2006)锡民二终字第043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4、分期付款售车购买方作为承运人在履行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托运货物受损的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成都市青羊区信达货运配载经营部诉中国农业机械西南公司、第三人刘龙生运输合同赔偿案

案例要旨:因运输合同而引起的赔偿纠纷与汽车买卖纠纷是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该两种法律关系不发生竞合。分期付款售车购买方作为承运人在履行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托运货物受损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1998)成经终字第459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