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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攻防有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8/4 11:36:00  阅读:

案例编辑: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刘洪登律师

一、案情简介

郑某,1968年6月29日出生,于2013年入职甲公司,任职车间员工。2017年6月6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2017年7月29日至2020年7月28日止。郑某于2018年6月29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2018年9月10日起,郑某因自身疾病向甲公司请假治疗,郑某因自身疾病支付医疗费105441.26元。2019年3月4日,郑某向河源市源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医疗费损失79607.88元以及支付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21000元。河源市源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郑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郑某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一审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甲公司承担因未依法为郑某购买社保造成的医疗费损失105441.26元;3、甲公司支付郑某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31500元;4、甲公司向郑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21000元;5、甲公司向郑某支付医疗补助费2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因郑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双方仍属于劳动关系,并判决甲公司支付病假工资12690元,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对该判决不服均上诉至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阶段,双方均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二、代理意见

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甲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洪登、张文华律师代理甲公司一、二审阶段的劳动争议纠纷,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2019年对全国人大会议建议的两次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及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的裁判观点。虽然郑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期满,双方也未改签《劳务合同》,但因郑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郑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郑某与甲公司系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2、郑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就可以反推其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就与甲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是错误的。

   3、郑某与甲公司系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甲公司缴纳社保和支付病假工资的前提是双方系劳动关系,因郑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甲公司没有为郑某缴交社保及支付病假工资的义务,郑某因自身疾病造成的医疗费、病假工资损失不应由甲公司承担。  

 4、郑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与郑某劳动合同已终止,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郑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金无事实、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6民终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60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评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郑某于2018年6月29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郑某请求按劳动关系支付病假工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甲公司不需支付病假工资。

2、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郑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甲公司没有为郑某缴纳社保(包含医疗保险)的义务,且郑某自行购买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费已经进行了报销,要求甲公司承担全部医疗费,缺乏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是关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不能反推得出劳动者虽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打个比方:2+2等于4,不能推定不是2+2的情形就不能等于4,因为1+3也是照样等于4。因此,把4当作劳动合同终止的结果,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属于2+2的情形,那么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属于1+3的情形,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和法定退休年龄的两种情形均会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郑某认为其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就与甲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是错误的。

4、甲公司与郑某劳动合同已终止,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郑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无事实、法律依据。退一步说,即使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郑某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金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郑某在一审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实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错误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单方可以解除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从未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郑某在一审开庭前并未以书面甚至口头形式通知甲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在一审开庭时才增加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该项请求明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获得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因此,双方劳动合同没有解除,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五、结语和建议

结语:本案中,甲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关赔偿的关键在于“甲公司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郑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只是劳务关系,则可以争取甲公司不需要向郑某支付任何赔偿。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并不太一致。人民法院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规定及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未到期,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未终止。本案中,代理律师阐述有利己方的法律法规等认为“甲公司与郑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无需赔偿”的观点,并对郑某认为“甲公司与郑某系劳动关系,甲公司需要赔偿的观点”给予有力的反驳,尽心尽力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二审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郑某17万多的诉讼请求,甲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                                    

建议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改签劳务合同,以避免因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病假工资、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争议纠纷。

2、作为用人单位,为自己的公司聘请一个专业律师或者律师团队,做好平时的预防规范工作,是规范生产经营和避免法律风险的标配之一。事后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已是亡羊补牢,远不及提前预防。聘请律师做常年法律顾问,是降低法律风险最小的成本。

3、作为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该劳动争议的法律风险,为下一步是私下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还是劳动仲裁、诉讼作为准备,避免贸然去劳动仲裁、起诉,花了时间、钱财又没有达到胜诉的效果。

                                                 

 

律师简介

 

 

刘洪登律师,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劳动仲裁员。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在职研究生学历。2015年起至今在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