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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从事网约运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20/12/30 10:38:34  阅读:

网约车的普遍使用为生活带来了很多便捷,但同时因网约车出现事故引发的纠纷也随之产生:当私家车从事网约运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

 

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私家车车主若将家庭自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并收取费用,应及时告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不告知,则很可能导致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的后果。

一、能否以非营运车辆改变车辆用途,提供网约车服务用于经营为由,在发生事故时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以非营运用途投保并运行网约车并不属于《交强险条例》第21条、22条规定项下保险人可以主张拒赔的法定事由。且从《交强险条例》立法本意观察,对受害人的保护除非在受害人故意制造损失时才可排除;即使在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或重大安全过错(无照上路、醉驾、毒驾等)时,立法仍以保险人需先行赔付受害人人身损害而后向侵权人追偿的制度安排为受害人提供充分保障。以非营运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并不涉及交强险赔偿责任排除的两种法定情形,举重以明轻,故此不应将网约车事故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

二、擅自将私家车用作网约车,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探讨。

私家车用作网约车进行营运,车辆使用性质已变成了营运车辆,属于保险法中“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情形。车主未依约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手续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商业第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适用问题的探讨。

交强险赔偿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有多大,除依法明确规定可以免赔的情形外(如受害人故意),保险人都必须赔偿受害人。也就是说将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设定为一项法定义务,并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保险人不得援引其与被保险人的合同约定(保险条款)来对抗作为合同指向的第三方——交通事故受害人。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解释规定了发生所有权变动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的机动车,以及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都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正是体现了交强险制度的优越性,即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杠杆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保险社会保障功能,转嫁风险造福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