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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来袭,平台和商家都得打起精神

发布时间:2018/9/5 11:13:33  阅读:

2018年8月3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商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一共七章89条,内容除了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平台责任、基本规则等作基本规定外,同时也就实践中对一些争议问题处理的经验吸收成文化。电商法新法实施后,不仅包括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就连微商和越来越多的“网红”销售也将被纳入电商范畴,接受相关约束。那么,电商法实施后对电商活动会产生哪些影响?无论是平台还是商家,都要打起精神了,不妨认真学习一下,必有裨益。

一、商家应注意事项

一)依法纳税和办理工商登记

根据线上线下经营者平等的原则,未来传统电商也要依法进行登记和纳税。根据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二)禁刷好评

虽然向淘宝等电商平台有出台淘宝规则等规定要求商家诚信经营,禁止刷单赚好评,在电商法前并未有法律明确规制该种行为。此次电商法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实就是明确了刷单行为构成违法。

(三)搭售商品须明示

以外不少电商喜欢通过设定客户默认的方式趁机搭售商品或服务,这次电商法就进行了相关限制。电商法第十九条就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上述规定的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持续公示经营信息

电商法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商家对自身经营信息的公示义务。其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二、电商平台应注意事项

(一)定期核验商家信息

电商法实施后,电商平台定期核验商家相关信息成为一项法定义务,不能打折扣。根据电商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二)修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均需公示并征求意见

根据电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由此可见,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再不能由平台由着性子来,商家不满的也有权要求退出。

(三)不得强制要求独家上线

根据电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此前,从外卖到电商,平台出于竞争目的要求商家“二选一”的行为早已成为常态。随着电商法的出台,所谓的“独家合作协议 ”已经成为过去式,违者需要承担5万到200万不等的罚款。

(四)竞价排名商品或商家,须标明为“广告”

根据电商法第四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这点其实是和百度等搜索服务平台的推广业务要求基本相同。

整理编辑:廖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