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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参与户外活动,应注意风险自担

发布时间:2020/12/4 17:05:51  阅读:

健康生活、运动人生的理念近年深入人心,很多人结伴参与户外活动,爬山、攀岩等活动非常火热,结伴参与这些户外活动,大家应注意风险自担的问题。

近日,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希望能为大家敲响警钟:

某周末,王小梅与张三(以下均为化名)等5人一行来到了某风景区外的山上,选择参与岩降,张三下降至一半时,绑在身上的结突然脱落,紧接着连人带绳急速坠落至悬崖底部。同行伙伴随后紧急前往对张三进行心肺复苏等施救并尽力寻找救援,但救援队赶到现场后,发现张三已经死亡。

随后王小梅与张三的父母决定将同行几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同行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0余万元。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三的死亡非被告侵权行为所致,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因如下:

一、本次户外活动是在微信群中发起的,通过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本次户外活动是5人共同商讨确定,没有组织者,也没有领导者,没有营利,参与人员自由参加,相互之间无隶属,没有组织管理义务。

二、本次户外活动的5人均为亲属或朋友关系,5人之间互帮互助进行岩降,但不能认定为系一种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三、进行岩降活动是自由参加,有人选择绕行下山,有人选择岩降,且岩降本身作为一种危险系数极高的户外运动,选择岩降的人员在此之前已经进行过数次岩降,对岩降的风险都清楚知晓,却仍然愿意参加,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各参与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岩降运动的危险性,并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后果有所预见而自愿参加,属于民法上的自甘风险。

、在施救过程中,被告5人用尽各种方法寻求救援,努力施救,迫于事发地地势险恶,无法及时下山就医,延误了救治时间,但没有证据显示系因施救人员的方法不当加速了张三的死亡。故原告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故认定张三的死亡非被告侵权行为所致,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带来的思考:

参加户外活动时,参加者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活动的人身危险性,如进行危险系数大的户外活动,势必要更加谨慎注意。组织者要注意事先的提醒及事发后的及时施救,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将本次活动具有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确告知参加者,要求签署承诺书,或给参加者购买保险,以尽量避免危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