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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可能不承担保证责任的1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之前的保证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从《民法典》开始,法律开始依法侧重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民法在借贷法律层面的一大进步!
债权人要对自己的借贷风险承担最大责任的时代已经来临,分析如下:
一、 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
二、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
三、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四、 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依法诉讼、仲裁的,破产程序终结后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五、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六、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七、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八、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十、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十一、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十二、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
十三、保证人不知情为债权人借新还旧而提供担保的,从无效变为撤销。
十四、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时,保证人有可能免责。
十五、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十六、非营利机构不能做保证人。
综上,《民法典》时代背景下,债权人的合规法律风险要远远大于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