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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常见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4/30 17:21:09  阅读:


一、私生子是否拥有法定继承权?

律师说法:私生子即法律意义上的非婚生子女,如被继承人去世时,未订立遗嘱,未对财产作出处分,则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等同样拥有法定继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判例参考:(2019)闽04民终335号张某1、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张某3所育非婚生子女为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张某2、张某1认为张某3所育非婚生女已死亡,但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该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性别、住所等个人信息的线索,该非婚生子女的个人情况无法明确。一审认为为维护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张某2的本诉与张某1的反诉均不符合起诉条件,并无不当。各方当事人可在明确张某3非婚生子女的个人信息后,另行起诉。

二、同居关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相互之间是否拥有法定继承权?

律师说法:如果同居关系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双方即为婚姻关系,相互间可拥有法定继承权,如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仅系同居关系,双方不拥有法定继承权。按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判例参考:(2015)川民提字第62号舒某甲、舒某乙与宁某某、舒某丙法定继承纠纷

本院认为……再审中,亦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宁某某与舒某丁各自离婚后一直公开同居,并对外宣称二人系夫妻关系。从上述查明的案件证据,足以证明舒某丁与宁某某在1985年起就因婚外情最终导致双方均与原配离婚的事实,且在舒某丁离婚后,其与宁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宁某某与舒某丁自舒某丁与前妻离婚后,即1991年2月27日起,就应当被认定为构成了事实婚姻关系。本案所涉财产,均系二人事实婚姻关系形成之后取得的财产,因此,案涉财产并非舒某丁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认定。因此,再审申请人主张舒某丁与宁某某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