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地址:河源市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16层
邮箱:zhiyoulawyer@163.com
电话:0762-3388086
传真:0762-3833086
律师在线

律师学院

您的位置:首页 > 律师学院 > 查看详细

因对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清算后形成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9/12/31 17:07:08  阅读:

因对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清算后形成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对于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金钱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往往会以借据、欠条、收据等方式予以确认,如债务人未履行支付义务,债权人则会持借据、欠条或收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诉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此时若另一方当事人否认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应当综合全案查明双方真实法律关系,若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否则将裁定驳回起诉。但实务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双方当事人的确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而形成金钱债权债务关系,但双方为此出具的借条、欠条是已经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而形成的,那么此时法院还能否按上述方式予以审理?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案情简介

一、2011年6月22日,刘超、康风江、郭某某签订合伙协议。2014年7月28日,三人签订退伙协议。2014年9月15日,刘超与康风江签订《二人解除协议》,确认合伙期间刘超出资20,000,000元,应收利息21,000,000元,合计41,000,000元。同日,依据该协议康风江为刘超出具41,000,000元借据。

二、后因康风江未完全按约向刘超返还资金,刘超于2016年1月21日诉至哈尔滨中院。双方争议焦点之一为本案是否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哈尔滨中院认为《二人解除协议》是双方以清算的意思表示形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均应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履行义务,故本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

三、康风江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高院提起上诉。黑龙江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2017年,康风江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院判决:

关于本案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康风江主张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盈利活动的规定,刘超与康风江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应认定无效。《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是管理性禁止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务员若违反了该规范,应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但并不影响公务员作为民事主体签订合同的效力。且刘超已经通过与康风江签订《二人解除协议》退出了合伙,再讨论合伙协议的效力已无必要。康风江同意刘超退出合伙并向其出具借据的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刘超与康风江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二人解除协议》,约定三江家园项目合作协议解除,刘超退出合伙关系,刘超的投入资金通过借款方式予以返还,确认刘超出资2000万元,利息2100万元。同日,康风江依据该协议为刘超出具4100万元借据,并约定了还款方式。依据协议内容可知,其为当事人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一审、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

实务经验总结

因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借条,能否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1)当事人以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借条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若被告否认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应当综合全案查明双方真实法律关系,若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否则将裁定驳回起诉。

2)经调解、和解或者清算形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双方之前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性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