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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诉讼时效适用相关司法解释正式出台

发布时间:2019/9/1 8:43:45  阅读: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解读:

《民法总则》实施以来,由于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法律和司法解释就新旧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有关民法总则新规定的民事诉讼制度应如何适用尤其是《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溯及力问题引起司法实务界的争议。此次司法解释的发布,意在解决新旧诉讼时效期间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根据该司法解释内容,可以归结出以下几个要点:

1、诉讼时效自2017年10月1日才开始计算的,应适用《民法总则》有关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2、截止至2017年10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仍未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可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2017年10月1日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不支持适用3年诉讼时效规定。

3、截止至2017年10月1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则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该解释发布后,司法实践中新旧诉讼时效的如何适用问题的问题将得到明确,当事人也可以据此更准确地把握起诉的时间,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整理:廖少安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18〕1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