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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主张双倍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9/9/1 8:38:15  阅读:

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主张双倍赔偿金?

作者:曾永祺律师

一、案情简介

龚某于2012年7月起开始在河源某实业公司上班,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2年7月至2015年7月。该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5年8月至2018年7月。

2016年10月13日,公司主管以龚某在生产线上操作失误,做错货品导致公司损失为由,对龚某进行书面警告。但龚某认为自己没有出错,不是自己的原因导致,故不同意在警告书上签字。

次日,公司主管又以龚某不同意在警告书上签字为由勒令龚某取消当日加班,并调整其工作岗位,龚某认为公司的决定对自己不公平,故坚持加班。公司则以龚某在未有加班任务的前提下强制加班,扰乱公司管理秩序,再次给予书面警告。龚某亦再次拒绝在警告书上签字。

2016年10月20日,公司以龚某严重违反单位《人事手册》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龚某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对龚某当月工资进行了结算。

龚某认为公司做法不公平,作为劳动者,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故向河源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经法律援助处委派,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曾永祺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本案,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即河源某实业公司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向龚某支付双倍赔偿金。

二、庭审实况

仲裁庭上,被申请人即河源某实业公司提出答辩,声称根据公司单方面解除与龚某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规定的,因为龚某已多次受到书面警告,根据公司《人事手册》规定已构成开除,另龚某的工作表现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另被申请人向仲裁庭出具了多达18份书证以及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以证实申请人龚某确有工作严重失职之表现。

仲裁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解除与龚某的合同是否违法?申请人代理人曾永祺律师认为,在这一焦点问题上,先决因素是公司是否有充分证据证实龚某在工作上确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的情形,否则便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据此,在代理人提出的这一问题上,被申请人申请出庭的两位证人的证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两位证人一位是龚某所在生产车间的队长谢某、一位是龚某所在生产线岗位上的同事且搭档张某。俩证人在庭上作出的证言均证实了因操作失误公司要求龚某接受书面警告的事实,并认为公司对龚某的处罚符合公司规定,且其中证人张某提出,其与龚某同属一个岗位,其俩确实做错了货品,其也已经接受了公司的警告处罚。

在两位证人证言明显已对申请人不利的情况下,代理人曾永祺律师立即提出与证人对话,结合案件最终的裁决结果证明,这一关键对话令仲裁员对案件主要争议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使案件局势转为对申请人有利。

附:律师与证人张某的问话如下:(注:原文有删减、改动)

律师(问):你与龚某在工作上如何分工?

证人张某(答):我们俩是在同一个岗位上的,做一样的事情。

律师(问):公司是如何确定你们做错了货品的?

证人张某(答):做错的货品确是我们这个岗位上出品的,我们的确做错了。

律师(问):具体是做错了什么?

证人张某(答):有个货品漏装了一个部件。

律师(问):装这个部件需要一个人还是两个人一起才能完成?

证人张某(答):一个人装的。

律师(问):那你认为是你漏装了还是龚某漏装了?公司要警告并处罚你,你对签署书名警告没有任何异议吗?

证人张某(答):不知道是谁装错的,但是确实出自我和龚某这个岗位上,那我就觉得自己工作出现了错误,所以接受警告签了名。

律师(问):你的意思是说,到底是你漏装了还是龚某漏装了这是无从根据的了,有可能是你也有可能是龚某,对吧?

证人张某(答):对的。

律师(问):但客观上犯错的只可能是你们其中一个人,对吧?

证人张某(答):对的。

(问话完毕)


在庭审辩论阶段,代理人曾永祺律师针对双方证据及与证人问话所收集的信息发表辩论,一针见血地提出:“在2016年10月13日龚某是否做错货品、是否应当接受警告处罚这一问题上,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就导致货品出现瑕疵的原因调查清楚,而被申请人在解雇申请人之前的一系列作为,都是在强制要求两名员工一同承担实际由一个人的失误所造成的错误,这对于始终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申请人龚某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作为用人单位,何来此种权利?试问连公安都没有这种权利吧?假设说这个法庭上有人钱包不见了,难道公安可以把这个房间里所有的人处罚一遍吗?!”

三、案件结果

申请人代理人曾永祺律师在庭上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提出了有力的质疑和反驳,仲裁委最终作出裁决完全采纳了曾永祺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被申请人河源某实业公司赔偿申请人龚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两万余元。

四、本案办案思路探析

(1)如何运用证据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取胜关键。

在本案的举证中,被申请人申请证人张某出庭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被申请人本意是要以其证言进一步论证公司解雇龚某的正当性,但却被律师抓住“把柄”,揭露了处罚员工事由所依据的证据明显不足、站不住脚的事实。这一点,也成为了仲裁员认定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关键根据。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问题

本案最终的裁决结果是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两万余元。这一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4.5个月×2倍=赔偿金。

该计算标准是对《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的结合运用,其中,① 劳动者提供出其被解雇前12个月的银行流水账目明细,可计算得出其平均月收入。② 4.5个月则是根据其自2012年7月入职至2016年10月被解雇,得出工作年限为4年零3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予以经济补偿。 ③ 2倍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