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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公司合并的概念与法定程序

发布时间:2019/9/1 8:36:31  阅读:

公司合并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重组方式。公司法将公司合并视为一种特定的重组交易方式,而不是将其视为新公司的设立和旧公司的解散清算行为。

公司合并之概念简述。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的法定方式可以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因此解散的,为吸收合并;两个以上的公司合为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的,为新设合并。实践中,吸收合并运用较多。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合并作出明确的定义,其仅在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具体地讲,公司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公司,被合并公司股东换取合并公司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依法合并。就公司合并协议签订的主体方面而言,合并可以视为合并公司收购被合并公司全部资产并承担其全部债务的资产收购交易,合并公司支付合并对价(包括承担被合并公司的全部债务)给被合并公司,被合并公司在解散注销中将收取的合并对价分配给其股东并收回其股份予以注销。所以,实务中,合并协议签订的主体,应当是合并公司与被合并公司,合并协议也应由它们之间签订。

公司合并的法定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八个基本步骤:

一、合并决议之形成。根据《公司法》合并需由双方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多数决通过(第三十七条、四十三条、四十六条、九十九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在有限公司,反对公司合并决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第七十四条);在股份公司,对公司合并决议持异议的股东也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第一百四十二条)。

二、合并事项合法之审批。合并涉及国有资产变动,须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境外或外资企业合并境内企业的,须报商务部批准;上市公司的合并行为须得到证监会核准;合并过程中发行新股,亦须经证监会核准。

三、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编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要求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这既是签订合并协议的基础,也会对合并后的公司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和管理合并后的公司资产的依据。      

四、合并协议之签订。双方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合并方案是否签订正式协议的基础。合并协议的实质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并的方式、合并的前提条件、合并基准日、合并生效日、交割日、合并完成日、过渡期、合并的支付方式、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处置方案、经营管理重组方案、被并购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置等。合并协议也可以在双方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前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前订立,并以股东决议通过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合并为生效条件。

五、债权人通知与公告合并之落实。合并双方分别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第一百七十三条)。债权人的请求无须以合并将害及其债权为条件,其请求也不构成对合并的异议,不导致合并程序终止。至于合并双方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或者对债权人的偿债或担保请求置之不理,是否会导致合并无效,《公司法》无明文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第九十条)。据此,被合并方的债务将因公司合并而转移至存续公司,无须依《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因此,被合并公司的债权人也无权主张合并无效。

六、合并具体事项之开展。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人、财、物的合一。该过程主要是观念和法律意义上的,而非物理意义上的。合并方向被合并方股东支付对价,被合并方被合并,双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而为一,同步进行。

七、公司登记之注销。公司合并必然产生公司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公司注销登记。且该注销还包括公司的组织机构、税务、银行、海关、外汇等内容。

八、公司变更、新设之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存续公司须更高工商登记,可能包括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住所等;因合并而注销的公司须办理注销登记;由新设合并而产生的新公司须办理设立登记。办理完成公司登记手续,合并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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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荣贵